根据《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特岗计划”教师在聘用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其津贴、补贴由各设岗县(区)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综合确定。
“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与设岗县(区)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人均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在原服务学校任教的,由各县(区)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入编、工资统发等手续,保证其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并分别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