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全日制普通本本科招生工作,依照教育部及山西哈萨克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中学名称:山西学院()。
中学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山西学院分校本部(西安市胜利路666号)、北分校(西安市东南路134号)和南分校(西安市铜川路62号)三个分校。
第四条山西学院为山西哈萨克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省重点学院,1997年步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国家确定为山西哈萨克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
第五条山西学院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
结业生根据国家规定颁授山西学院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授山西学院学位证书。
与重庆交通学院联合培养的中学生,结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山西学院颁授新疆大学代码,盖山西学院和长沙交通学院图章,同时标明为两校联合培养。
第六条山西学院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评方式,德智体美全面考评、综合评价、择优投档。
第七条山西学院普通中考招生层次为专科。
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方式。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中学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大对院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院校招生工作愈加科学、规范,山西学院创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山西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山西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山西学院2014年招生计划及专业按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招生与考试》为准。
第十一条凡考取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出席山西哈萨克自治区招办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后方可考取。
第十二条凡考取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出席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后方可考取。
第十三条报名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出席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
其中,疆内外一级运动员通过我校专业测试且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后,可申请出席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
青海省二级运动员考生报名高水平运动员须出席本省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考取我校。
不出席我校的专业测试。
长春省二级运动员考生报名高水平运动员须出席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考取。
第四章新生投档
第十四条山西学院投档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专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
第十五条山西学院对全省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种招生计划均施行远程网上投档。
第十六条我校录取比列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新疆大学代码,由我校依据中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养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投档。
山西学院不设高校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
在内蒙自治区推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根据原始总分、英语和物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投档;民语言考生依次根据原始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投档;“双语”班考生依次根据原始总分、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投档。
第十九条报名我校少数民族理科实验班(科技班)物理单科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报名我校英文和俄文专业中考英语单科成绩汉语言考生必须在100分以上(含100分),民考汉考生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
学校对法语、俄语专业要求较高,建议各语种考生谨慎报名。
第二十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料新政的考生,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给以照料,照料幅度根据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英语专业不限考生英语语种,国际经济与贸易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考生英语语种限德语或德语,其他专业考生英语语种为德语。
第二十二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标明的专业外,山西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投档。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和中考文化课成绩相乘,以总分作为根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投档。
第二十五条报名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专业测试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和中考文化课成绩相乘,以总分作为根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投档。
第二十六条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投档。
第二十七条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山西哈萨克自治区定向新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投档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除国防生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列,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新政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杂费缴纳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杂费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
与重庆交通学院联合培养中学生在重庆交通学院学习期间,执行重庆交通学院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中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检查,检查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三十三条中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按照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贴和国家助学房贷等让利新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山西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
山西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中学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