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下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大会第二次全感受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校长于来山作广东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强调,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紧紧捉住增强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着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着力强化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不断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报告说,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审议省本级法规草案12件,通过7件。常委会修订施行了城乡规划法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审议通过了社会科学普及细则,还制订了无线电管理细则、实施植物防疫法办法,审议了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中小中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细则、城市综合管理细则等法规草案。
报告强调,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安排审议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细则(修订)、基层法律服务所细则(修订)、中小中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细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城市综合管理细则、实施旅游法办法、大气污染预防细则、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预防法办法、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细则、通信保障细则、财政监督细则(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修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乳品小贩管理细则(修订)、中小中学中学生人身伤害车祸防治与处理细则(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修订)、地方立法细则(修正)等法规草案。
其中,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的修订深受瞩目。明年1月1日开始,我省生育二孩已无需审批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国家新政要在广东全面落地,必须依照全省人整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尽早对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进行更改。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早已将细则更改纳入的立法计划,省政府有关部门正抓紧起草工作,拟提请去年3月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通过。
另外,省人大常委会去年还将打包修正乡镇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直接补选条例、实施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法办法等法规。认真举办饮用水水源保护细则等法规项目的立法督查。扎实搞好第二批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条件的评估确认工作,加大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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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修正本)
(200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大会通过按照2007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大会《关于更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1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大会《关于更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依据201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依据1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大会《关于更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口或则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施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力,有依法施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妇双方在推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举措,控制人口数目,提升人口素养,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推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商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商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该协助人民政府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订与施行
第七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拟定和组织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该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推行法定代表人或则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照须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则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则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则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按照实际须要与未婚育龄人员或则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署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聘用未婚育龄流动人口或则将房子转租给未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该及晨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该组织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中学应该按照受教育者的特点,有计划地举办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则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依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渐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贫苦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与重点扶植。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资助。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推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优授奖和晋职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