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黑河市实施配套支持措

高考志愿2023-03-19 21:14:46佚名

日前,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优化生育新政促使人口常年均衡发展配套支持举措施行办法(试行)》,提出一系列促使人口常年均衡发展的支持举措。

黑河市优化生育新政

促进人口常年均衡发展

配套支持举措施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河市委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优化生育新政促使人口常年均衡发展施行方案〉的通知》(黑市发〔2022〕28号),充分调动群众按新政生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人口常年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本市户口且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的家庭(父母),以及在我市规范举办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优化生育新政配套支持举措的具体施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优化生育新政配套支持举措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符合条件的参保男员工配偶,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按规定将城乡市民新农合参保人员入院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时足额兑现待遇。

第六条 已享受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不收取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七条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按照城乡市民社保个人交费标准收取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初城乡市民社保待遇。

第三章 育儿补助领取

第八条 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的育儿补助,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承当。

第九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的育儿补助条件、计数原则、政策估算时间和申报原则。

(一)基本条件。夫妻双方(或夫妇一方)、离婚(丧偶)的为黑河市户口黑龙江实施育儿补贴,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规定,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生育的孙辈早已在户口地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并落户黑河市的家庭。

(二)计数原则。以夫妇双方本人生育的孙辈数记入孙辈基数,子女死亡的不记入基数,合法领养的孙辈记入基数,送养的孙辈不记入基数,双胞胎、多胞胎按孙辈个数估算。离婚(丧偶)的一方以本人生育的孙辈数估算。再婚夫妇以现有家庭为单位申报,以个人为单位确认,以本人生育的孙辈数记入基数。

(三)政策估算时间。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的出生时间发生在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修正)及之后。

(四)申报原则。育儿补助根据村民自主申报的原则,申报对象可以是夫妇中任意一方;离婚、丧偶的,本人已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孙辈的可单独申报。

第十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的育儿补助须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子女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区开具的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的生育登记服务卡。

(四)离婚、丧偶的,除上述资料外(离婚的不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诉讼离婚的需提供结婚调处书或结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合法领养孙辈的需提供收留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的育儿补助代办流程。

(一)个人申报。申报对象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进行申报,填写《黑河市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育儿补贴申请表》黑龙江实施育儿补贴,并按要求递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于每月20日前上报乡镇 (街道)。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告知申报对象并做好解释工作;对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建立。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于每月25日前上报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当年底前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格审验。乡镇(街道)于当初12月份对本年度享受对象进行年检,申报对象或孙辈户口迁入黑河市的,户籍迁入当月取消育儿补助发放资格。享受育儿补助孙辈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育儿补助。

第十二条 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的育儿补助资金领取。

(一)已初审通过的人员将个人公积金卡号上报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逐级上报到乡镇(街道)、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申报对象资格确认合格的,从孙辈出生之月起享受补助新政,按月估算,按年领取。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当初12月末前领取上一年度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的育儿补助,补贴金以直通车形式领取到个人公积金卡帐户。

(三)向依法生育二孩的夫妇每月合计领取育儿补助500元(夫妻各领取250元),如夫妇一方符合新政,向符合政策方每月领取育儿补助250元,直至儿子满3周岁(36个月)。向依法生育三孩以及以上的夫妇每月合计领取育儿补助1000元(夫妻各领取500元),如夫妇一方符合新政,向符合政策方每月领取育儿补助500元,直至儿子满3周岁(36个月)。向生育二孩后再婚的每月领取育儿补助500元,向生育三孩以及以上后再婚的每月领取育儿补助1000元,直至儿子满3周岁(36个月)。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申报对象档案资料一户一档,由乡镇(街道)长期保存。其他工作资料按职责由乡镇(街道)、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级进行整理、保存、归档。

第十四条 育儿补助由发放育儿补助夫妇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领取。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领取。

第四章 生育第二个以及

以上孙辈女人就业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保障因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孙辈造成待业的妇女可享受创业担保按揭新政扶植,个人创业担保按揭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按揭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按照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估算并适当提升按揭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按揭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21年1月1日起新领取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除院校在校生)创业担保按揭月息,LPR—150BP以下部份,由欠款人和欠款企业承当,剩余部份财政给与贴息。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按揭代办流程。

(一)就业部门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创业担保按揭审批表》。

2016黑龙江北安大豆补贴_财政局调整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实施_黑龙江实施育儿补贴

(二)经办银行联合担保公司对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后确定按揭额度,担保公司对反担保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三)经办建行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创业担保房贷。

第五章 加大配套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农地供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划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给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第十八条 在配租公租房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孙辈的家庭,按未成年孙辈数目合理分派组别,生育二孩及以上孙辈的家庭可在相对较大跃层组别抽取公租房。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

第六章 推进新政调整有序衔接

第十九条对全面两孩新政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推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抚慰等全方位扶贫保障制度。对出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新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黑河市县城住房保障新政列入保障范围;在满足贫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入住,对于经济困难的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于符合贫困供养新政的提供无偿托养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常年不能自理、低保和五保户边沿家庭的老年人领取护理补助。

第七章 托育机构生均经费补贴领取

第二十条对普惠托育机构(包括普惠性公办托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普惠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施行运营性补助新政。生均经费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根据本年度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进行核算。公办托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经费补贴按现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预算。普惠性公办托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普惠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托育班生均经费补贴由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承当。施行补助新政的普惠托育机构需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及时、准确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方可享受生均经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服务流程。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该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审批和登记。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各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形式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黑龙江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 行)》及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托育机构的现场核查、托育托位设置初验,以及日常监管和年度考评。教育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托育托位数据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公办托育机构、开设托育班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普惠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于每年11月末前, 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当初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生均补贴经费。

第二十四条 普惠托育机构申请托育生均经费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托育机构备案存根。

(二)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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