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连续工作满六年协议到期-公司是否可以中止劳动协议

高考志愿2023-07-22 21:15:00佚名

连续工作满六年协议到期公司是否可以中止劳动协议作者:张涛律师;单位:北京君澜律师事务所原告人(原审被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被原告人(原审上诉):林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涛律师,北京君澜律师事务所案情林某甲在某公司生产技术组工作,双方于2007年1227日订立劳动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2009年12月21日,双方就续订劳动协议事宜进行协商,某公司提出签署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林某甲则要求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某公司通知林某甲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林某甲自12月22始可以不缺勤。林某甲在某公司工作至200912月21日,某公司支付林某某薪水至12月末。201018日,某公司以工行转帐形式支付林某甲中止劳动协议的补偿金4,500另,某公司已为林某甲收取了2002年1012月的南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林某甲200911月的月平均应发薪水为2,688.91林某甲于201016日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规中止劳动协议的赔付金、200912月的加班薪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该会于2010月14日裁决某公司支付林某甲200912月的加班薪资差额4,143.80元,对于林某甲的其余恳求不予支持。林某甲不服该裁决,遂诉诸法庭。审判双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争议:林某甲觉得:林某甲于1996月24日步入某公司工作。林某甲、某公司在订立最后一份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时,劳动协议法仍未施行。200912月末,林某甲教龄已满10年,首次提出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某公司提出签署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林某甲并未舍弃要求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权力,某公司违规中止劳动协议环球网校人力资源保过可信吗?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10个陷阱!,应支付赔付金。某公司觉得:某公司没有找到相关资料,对于林某甲的入职时间不予确认,具体的时间由法庭认定。协议到期后,林某甲、某公司协商续签协议是某公司的权力,林某甲不同意续签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合同自然中止,故某公司无需支付林某甲赔付金。林某甲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林某甲的工作证,该工作证的标号为•林某甲并说明工作证的编号是以入职日期来编某公司对于工作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编号的编排方法不清楚。2、涉及某公司其他职工的裁决书、判决书以及薪资条,其中裁决书、判决书中认定某公司的职工冯某甲的入职时间为2002日、黄某甲的入职时间为2000肖某某的入职时间为1997日、赵某甲的入职时间为199717日,杨某甲的入职时间为2001月,薪水表中记载的肖某某的职工编号为赵某甲的职工编号为杨某甲的职工编号为黄某甲的职工编号为冯某甲的员工编号为.林某甲借此证明某公司是按职工的入职时间编排职工编号。

某公司对于林某甲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觉得难以证明林某甲的待证事实。原审法官觉得:按照林某甲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某公司职工的编号与其入职时间存在显著的关联性,编号中的前位应为职工入职的年份和月份。故依照林某甲的职工编号并结合其交费情况,认定林某甲的入职时间在双方签署最后一期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时,林某甲在某公司处的连续教龄已满10但当时劳动协议法仍未施行,林某甲并不享有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单方恳求权,故其签署该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并不能视为其舍弃了要求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权力。方最后一份协议在200912月27日到期,林某甲在某公司的连续工作已满六年,符合与某公司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条件。在林某甲向某公司提出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情况下,某公司应与其签署,某公司未签署,也应视为双方之间已存在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关系,现某公司中止劳动协议的行为实质上属违规解除与林某甲的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某公司应支付林某甲违规解除劳动协议的赔付金。某公司支付林某甲违规解除劳动协议的赔付金后,无需再支付补偿金。故依照林某甲主张的估算月份,在交纳某公司已支付的补偿金后,某公司应支付林某甲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付金差额为65,411.64元。

某公司同意按仲裁结果支付林某甲2009的加班薪资差额,现林某甲对该期间的加班薪资差额的金额无异议,故对于林某甲相应请求,给以支持。解读本院觉得,200712月27日,某公司与林某甲签署了时限为2007年12月28日至200927日的劳动协议,在劳动协议届满前环球网校人力资源保过可信吗?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10个陷阱!,某公司与林某甲于200921日就劳动协议续订问题进行了协商。虽双方对劳动协议时限问题存有争议,然双方乐意续订劳动协议的意思表示是明晰的。鉴于林某甲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六年,符合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条件,且在劳动协议未到时限内提出,某公司应该与林某甲签署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协议。某公司拒绝与林某甲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实际上是属违规解除双方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协议,故原审法官裁定某公司支付林某甲违规解除劳动协议赔付金并无不当。12月双方签署了有固定时限的劳动协议,但不能表明林某甲已舍弃要求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权力,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告知林某甲签署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所形成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协议仍未履行完毕前,林某甲可以提出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恳求,故某公司以双方已签署有固定时限的劳动协议作为林某甲已舍弃要求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林某甲在某公司工作已满13年,某公司应按林某甲的工作期限支付双倍赔付金,原审法官判令某公司支付赔付金差额并无不妥。某公司不同意支付,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原判第二项未持异议,本院给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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