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1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嘉禾校区(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邮政编码:510440
校区1:滨江校区: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邮政编码:51023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警官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当年国家、广东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公安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警考录,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公安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入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