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档案托管中心: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23年度河北省出席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失去劳动能力鉴别的通知》(白人社函〔2023〕9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度出席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申报初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出席绥滨城区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二、鉴定标准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失去劳动能力程度鉴别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劳动能力鉴别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2014)。
三、申报时间
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8日
四、申报地点
(一)在绥滨县参保企业在职人员由单位申请。
(二)在绥滨县参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到绥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窗口申请。
(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在托管中心保管的个体交费人员到档案托管中心申请。
五、申报条件
(一)出席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交费期限(含视同交费期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且按量、足额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因病已停止工作连续医疗疗养12个月以上仍未恢复劳动能力的202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是经五级以上诊所诊断医疗终结、有入院或医治推论性病历。
六、申报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承诺书》。
(二)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失去劳动能力鉴别申请表》及本人近日免冠一寸彩色相片1张,身分证原件及打印件1张。
(三)提供经五级以上诊所诊断医疗终结、住院或医治推论性病历及相关医治确诊材料原件(须加盖病历打印私章),否则视为无效病历。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申请人交费期限(含视同交费期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且按量、足额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注:由县人社部门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将《公示证明》及申报考册统一汇总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七、申报程序
严格依照41号文件规定202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申请人分别向所在单位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病历统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查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月21日-4月4月26日,共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汇总将附件3《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失去劳动能力鉴别申请表》、附件4《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失去劳动能力鉴别申报考册》、附件5《承诺书》一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汇总,并上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八、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强化责任落实。一是要强化查证病历真实性,与社保、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协调,深入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医疗确诊资料;二是要强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承诺提供真实病历,假如在已填写承诺书后继续提供虚假病历的,将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刑法》,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侵吞社会保险待遇,对这种情况向公安部门报警,追究其民事责任。
具体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待省人社厅确定后另行通知。
绥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