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安徽17岁女孩,在警察眼皮底下投河自杀了,你有什么看法?

山东高考分数线2022-06-26 07:47:45admin2

先来看看现场的视频。慢悠悠的施救警察。

17岁女子跳河自杀情况2020年12月4日下午1时许,安徽望江。一17岁高中女生在现场施救警察的注视下,走向深水区,突然沉入水中,在经过艰难的几次挣扎后,消失在河水中,后经施救,尸体被打捞上岸。经警方初步认定,女子属自杀。这就是这起事故的大致情况。

最近几起落水被救事故的比较俗话说: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就让我们先比较一下下面三起落水事故的施救情况吧。或许能让我们从中悟到什么是高尚,什么是低劣?什么要赞扬,什么要批评?

最近几日,我知道的落水事故有三起。第一起:是《潇湘晨报》报道的不会游泳的27岁外卖小哥,在11月24日在江苏苏州跳进冰冷的河水中,救起一位70多岁的老人,为此当地的警方正在为外卖小哥申报见义勇为(见下图)。

第二起:是光明网报道的在12月3日,江苏江阴利港街道西石桥社区居家湾村84岁老太太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跳进同样冰冷的河水里,救起邻居家3岁儿童(见下图)。

第三起:是12月4日,在现场多名施救警察及辅警的注视下,眼睁睁的看着安徽省安庆市的一名17岁女子,沉入水底溺亡(见下图)。为此,这些警察被停职接受调查!

有话要说,说四点看到这三起大相径庭的落水事故以及不同的施救者和结果,感到有话要说:

一、救人是一种自发的道德行为还是一种责任义务行为?

在上述三起事故的前两起事故中,一个是27岁的外卖小哥,一个是84岁的老奶奶。他们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不是什么国家公职人员。在他们遇到别人有危险时,他们根本没有考虑个人安危,没有考虑自己会不会游泳,没有考虑自己是不是有这个义务或责任。因为他们连自己身上的棉衣都没有脱,就直接跳进了冰冷的河水中去救人!而在第三起事故中,他们却是警察,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去拯救生命,可是他们却眼睁睁的看着下水者站在冰冷的河水里,一步一步往深水区走去。最终在无奈的挣扎中,消失在现场警察的视线里。她的死,可以说是最不应该发生的。因为,她的身边站的就是警察,站的就是人民的保护神,仅仅几米之遥。而当女子在水中挣扎时,现场的警察还不紧不慢地往水里慢慢的走去,而且还手拉着手……但是警察们却没有拉着在水中无奈挣扎的女子的手……

二、现场的人民警察和辅警们怎么想?

一个17岁的女子,花落水中,再也没有出来。而且还是在这么多警察及辅警的注视下和施救中,沉入水底。那么,作为警察,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该是挺身而出,还是手拉手的慢慢向前,一步一趋。现场的视频看得很清楚,女子开始站在浅水区,离河岸边上的人民警察也只有几米远,这时候水很浅,如果警察脱下棉衣,趁女子不注意,一伸手就能把女子抓着拉上岸,救上来。可是,现场施救的警察却没这样干。好像是在做着女子的思想工作,想让女子自己走上岸边来。可是,女子没有听,而是往水中深处去。这时候,可能水底情况有变化,女子突然坠入深水区,就这样,在人民警察的注视下,挣扎了几下,沉了下去,从此离开了这个世界。看到此,人们不仅要问,对于现场施救的警察及辅警,施救方法和措施你们是怎么想的?施救的方案你们是怎么制定的?施救的工具是什么?难道从接警到现场,一路上你们都没有考虑这些问题?

三、现场的人民警察是不是存在失职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从这条规定看,警察,人民警察,其天职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守护社会平安,弘扬正义,惩治邪恶。但是,当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积极主动施救,而是你拉我、我拉你,大家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大家成为“命运共同体”,这是一种怎样的心态,这是一种怎样的想法?他们是不是失职,是不是渎职,甚至是不是涉嫌犯罪?作为普通百姓,我们搞不懂。可是,作为警察,是执法人员,我想你们肯定懂法律,肯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或犯罪?即使你们不知道,肯定有人知道。因为你们已经被停职了,你们一定要接受调查!(下图网友评论)

四、期待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女子自杀,属个人原因。可是面对自杀的女子,人民警察的施救是不是经得起调查和评论,已经有声音出现了。如何平息社会公众的质疑,警方到了说话的时候了。调查真相该是水落石出的时候了。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道,让老百姓心里没有疑问,让人民警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为人民,该多好。

最后寄语:

生命,对于我们来说是珍贵的,它不仅仅属于我们自己,而且有时候也属于别人。如果因为自己对自己生命的放弃,为此而让别人搭上性命,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而且也是对别人生命的极大不尊重。

在这个世界上,虽然有许多不如意,有许多烦恼,但是我们应该往前看,往好处想。生活或许本就如此,前进的路上可能不会一帆风顺,可能时时处处充满险滩激流,布满荆棘坎坷。

但是,只要我们抬头,仍然能够看到太阳;只要心中装满阳光,前进的路上就不会有黑暗。世间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慢慢地变成了路。只要自己努力,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没有过不去的险滩,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

活着,比什么都好。

12月4日13时许,安徽望江县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报警: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名女子欲投河自尽。处警民警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安抚劝导该女子。然而,悲剧还是发生了,这名17岁的高中女生竟然在救援民警的面前两米投河自尽,失去了宝贵的年轻生命。

该事件的视频和新闻曝光后,人们对此非常关注,议论纷纷。很多网友认为,救援民警距离这个17岁女孩只有两米左右,当时水深只有30厘米,民警只要跨两步就能拉倒女生的衣服,把她拉上岸,拉到安全区域,远离危险,这样,一条宝贵生命完全可以挽救回来。

也有网友说,这几个救援的民警“可能”不会游泳,要是救人不成,反而搭上自己的性命不值得。但是,这几个民警本人并没有公开说过自己不会游泳,只是有些网友猜测的“可能不会游泳”。

这个高中女生是谁?她为什么要在寒冷的冬天、冰冷的河水里投河自尽?她年纪轻轻,还是一个在校学生,到底遇到了什么困难、挫折,有什么想不开的事情,为何要做出这样令人悲痛的事情?

据落水女孩的家属称,女孩名叫周某珺,17岁,2003年农历12月生,青春期女生,应该还没有过17岁的生日,是望江高中的学生,学习成绩非常优秀,平常在班里排名前十名的优秀学生,是家里的独生女,中年父母痛失独生女,白发人送黑发人,心中的悲痛可想而知。

女生的爸爸今年47岁,母亲45岁,都在望江县城打工。女生的爸爸3年前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被迫截肢,身为残疾人,他表现得很坚强,目前在县城一家酒店工程部工作,有中级电工证。女生的母亲初中文化,在县城一家服装厂工作,两夫妻为了陪读孩子,搬到了县城工作、居住,对于女儿的未来,他们曾经拥有美好的设想,只可惜......

女生爸爸说,事发前不久,孩子参加市里的考试,还拿了奖,她不会游泳。事发前一天,12月3日,孩子因为胃不舒服向学校请假,没有到校上晚自习。12月4日胃还没有好,女生爸爸给老师打电话请了假。事发前没有发现孩子有什么异常,家人不知道孩子为什么跳河。案发地正是女生每天去学校的必经之路。

12月3日,有群众看到该女孩在事发地点附近徘徊了一个小时,可能她自称的胃病是假的,当时她正处于迷茫徘徊、悲伤绝望之中,在生与死的边缘徘徊,但是,她又不愿意把心里的痛苦告诉别人,需求别人的开导帮助。

学校老师说,该女生学习成绩优秀,会跳舞、跳高,去年参加安庆市的女子跳高比赛,获得了一等奖,体育成绩也很好。

事发后,周某珺的一位初中女同学到事发现场痛哭流泪,她表示周某珺平时性格很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女生爸爸称,看到现场视频,家属提出了质疑。当时孩子站在水里,水刚刚没过小腿,警察站在岸边,双方只有两步的距离,只要警察走两步,很容易就能把孩子拉回来。但是,救援警察一直站在岸边劝导,却不愿意下水走两步把女生拉住,明明知道女生想投河自尽,在处于危险的境地,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有什么事不可以把人拉到岸上再说吗?

我认为,救援民警是会游泳的。有两个办法可以证明救援民警会游泳:1.要求他们必须往河里跳,一看他们的表现,就知道会不会游泳。2.向他们的身边人员全面调查了解,知情人一定可以作证的。

至于这个女生为什么在还没有成年、还没有步入社会,参加工作,经历社会的磨练,就过早凋零?有当地网友反映,她是因为一个男生才做出这种事情的。按照以往的案例,青少年想不开,主要原因:1.是早恋,感情困扰,不能自拔。2.学习压力大,不堪重负。3.家庭矛盾严重,经常被家人、老师、同学打骂、虐待,长期精神压力大。作为祖国的花朵,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的烦恼,应该得到父母、老师、社会的关心重视,防微杜渐,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望江县公安局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椐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调查可以慢慢调查,但是,17岁女生的宝贵生命再也回不来了,如果处置得当,她完全有机会活到现在,读完高中,考上大学,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事发现场,除了有民警,还有一批群众,一名现场群众说,就是因为看到了救援民警,才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否则,现场群众有可能有人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在生命危急关头,先把人就上来再说。

就像看到有人要跳楼,应该尽快把他拉回来,制止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个事件给世人留下太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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