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叫做休妻,那如果妾氏不要了,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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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离婚,并不能单纯归结为休妻,离婚主要有两类,一种是“离”,包含了出妻(休妻)、和离这两种方式,另外一类是“断离”,也包含两种情况,即违律为婚和义绝。

虽说古代妇女地位普遍不如男子,但从周代开始,中国社会就一直是一夫一妻制,周时因为没有比较完备的律法,离婚不存在任何手续,也没有什么约束,丈夫休妻,或者直接抛弃妻子是很随意的,至于妾,那就更加不用说了。

秦汉以后,妻子的地位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离婚不再是一件随意的事情,根据时代的不同,相应的要求有会不一样。而其中关于“休妻”的条件既“七出”,也是在汉以后才逐渐开始完善的。

唐时男女婚姻地位相较其他历史时期要平等得多,离婚不再只是由男方主导,女人同样也可以以法律形式来提出离婚,当然,闹到不可开交的时候还可以选择“义绝”。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妇女是拥有继承权的,她们可以从娘家继承一部分财产,而且陪嫁在法律上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家庭毫无关系。唐时世家嫁女奢华攀比成风,就可见一斑。

妾算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么?这其实不太好说,比如宋代法律规定“妻妾俱名为婚”。但实际上,妾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完全不受保护的一方,所谓“七出三不去”并不适合于妾。妾与男方家长之间更像是一种契约关系,纳妾男子于妾而言是夫主,妾对家长是主奴关系。

尽管纳妾的文书也被称之为“婚书”,但其内容之中载明了买卖的标的、价值、契约效力,并且将买方称之为“银主”,这是截然不同于聘娶婚姻中的媒约的。当契约生效后,妾与家长并没有成立被法律和社会认可的有效婚姻关系,妾只是基于买卖或赠与等契约而使其个人成为家长的私有财产。

家长与妾解除关系,具有很大的任意性。从实际生活状况来看,家长解除他与妾之间关系的方式主要包括送还、遣出、卖、赠、典雇等、其中典雇严格来说并没有彻底解除家长与妾之间的关系,典要备价取赎,而雇则是明确期限,期满归还。

典雇的行为中妾作为典当物的特征非常明显。民间习惯规定逾期不赎回便成了“死当”,妾便归典主所有,与原家长解除了关系。明清时典妻妾相沿成俗,清代尽管将典雇妻女列为罪名,但当时典妻妾的风气在民间下层群众中流行。家长们往往因为家贫而将妾典雇他人,赖以活命,也有些是典妾贩婢以发横财。

此时此刻,我们可以知道,妾在那样的时代里,是完全被当成了商业契约的标的物,进行买卖交易的。

妾是可以随意丢弃送人以及买卖的,一个女子作人妾室,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婚姻,妾没有与家长解除关系的自主权,而家长具有对妾的完全处置权。

影视剧小说里出现那种妾室跟正妻“宅斗”的戏码在历史现实之中几乎是不可能出现,妾室斗正室似乎是为了扶正,但妾室真能扶正么?宋代法律规定,以妾为妻者,徒一年半。妾以一生完全是在丈夫和正室之间的双重管辖下的。因为妾室而抛弃妻子之类的行为,即便法律不管,但社会上的道德指责是相当严重的。

这里是非议说,我来回答您的问题,如果各位看官觉得有那么几分道理请关注点赞,谢谢您的支持。

首先第一点您没说对,古代离婚其实分好几种,并不是您所谓的只有一种休妻,关于休妻,有“七出三不去”之说。

休书

我分别给大家仔细讲讲

七出:

无子:这个无子并不是您想象中的没生儿子就可以休妻,那太不讲道理了。这个无子指的是婚后压根连怀孕都没怀过。如果怀过但是掉了,或者生了孩子不管男孩女孩都夭折了,再或者生的是女孩都不“无子”的范围内。当然了,没怀孕不见得是女性的问题,即便有问题以此离婚也不人道,但中国古代的规矩的确如此。淫佚:这个就不用问了,到今天估计也没几个男人能接受戴顶绿帽子。但必须有真凭实据,捉奸在床,不少于两个以上的人证也是必须的。不侍公婆:这个也好理解,不好好侍候公婆,古代时候嫁过去就真的是人家的人了。不管是族谱还是祖坟都是进人家的。儿媳妇侍候公婆是那时候的准则,到现在都是美德,女拳们也没必要喷。口舌:就是那种成天东家长李家短,嘴里不闲着的那种人。当然跟妯娌小姑子吵嘴打架没完没了的的也算。盗窃:在夫家不知道的情况下乱拿财物消费,或者给娘家及不相关的人。对了,自己的嫁妆属于私有财产和夫家没关系。善嫉:不允许自己的老公和家里的其他妾室“摩擦摩擦”的。恶疾:染上了妨碍正常生活的疾病,比如麻风病之类的,当然也包括聋哑,眼盲、驼背、秃头,反正挺多的,这点就有些不讲理了。七出说完了咱们说说“三不去”

经持公婆之丧者不去:就是公婆死后,按礼法为他们服过三年丧的妻子,不能被丈夫休掉。先贫贱而后富贵者不去:相当于你娶老婆的时候穷得一逼,但后来发达了,不准休妻。这点就非常的人性化。据说当年李世民想把自己的女儿下嫁给尉迟敬德,就被这位“门神”用这条规矩给顶回去没答应。有所受无所归者不去:基本上呢就是说如果你想休妻的时候,妻子的娘家不存在了,比如父母兄弟都去世了。你的妻子如果和你离婚就没有了生活来源这个你是不能休妻的。红男绿女

当然了,如果这两者冲突,你都占上了怎么办。这个各朝各代不太一样。唐宋时期规定,如果女子犯了淫佚和恶疾这两条即便符合“三不去”夫家也可以提出休妻。除了这两条外,只要符合“三不去”那么即便犯了“七出”的其他条款,夫家也不能休妻。

还有一种离婚方式叫“义绝”即便夫妻双方都不想离婚,但官府会强制他们离婚。符合这种条件其实也很困难。就是夫妻双方和对方的直系亲属开骂或者动手了,再或者,妻子蓄意谋害丈夫,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和对方的直系亲属。这时候你写不写休书都没用,只要官府知道了,就会强迫夫妻双方离婚。

唐律

那如果夫妻感情真不和,双方都不想过了怎么办?没问题,协议离婚自古有之,古代叫“和离”只要丈夫写一封《放妻书》即可。而且要让女方把带来的嫁妆全部带回,一般情况下男方也会再出点钱补偿女方一番。其实在宋朝以前,离婚再嫁并不是什么丢脸的事,社会对待这种情况的包容性也很大。您想吧唐玄宗都能公开扒灰,让自己儿子和杨玉环离婚,自己再娶,还有什么不行的。

宋朝以前尤其是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男人找老婆,更看重的是对方的出身,其次是地位家产,最后看女方本人是否有才有貌有德行。至于女方是不是初婚,说实话不是不考虑,只不过考虑的次序是从后面数的。

就算这位女子离婚之后不打算再嫁了,后半辈子是在娘家过的。到了自己的弟弟或者侄子当家的时候,她甚至有一定的发言权,甚至这个家要这位女主人来当家。死后也会进自家祖坟长眠在父母身边,晚辈给立碑的时候大部分时候在提及她离婚时会写着此女是为了侍奉父母才回家的。

所以说古代尤其中古以前妻子的家庭地位并没您想象中那么低。

至于妾室,那可就不好说了,因为不管哪朝哪代的律条保护的只有正妻,妻子才有法律地位。

妾最原始的意思就是女奴,只不过是替男主人做生育工具的女奴罢了,付出的不是劳动而是子宫。在古代,妾是没有任何地位的,假设您到朋友家喝酒,看到了朋友的小妾长得不错夸奖了几句,如果您的朋友是一位非常大方的人,把这个妾送给您也是很常见的事。

至于妾不要了叫什么?这个没有任何明确的说法,开门让她走就是了。家里老爷不在家,小妾被女主人找个借口轰走了你一点办法都没有。妾要做到的只能是讨好两位主人,遇到好人家拿你当家人看待,遇到人渣天天打你都没人管的,甚至法律都不管,妾被自己的主人杀掉也不过是罚点钱而已。大家不要被影视剧给蒙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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