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案例分析

注册会计师2022-06-21 21:35:21admin2

1、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害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这条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二是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该机床在投保时的实际价格是5万元,根据市场规律我们都知道“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购买一台同样的机床的实际价格只有3万元,而买台同样的机床就能完全弥补企业的损失。若保险公司赔偿企业5万元,那么企业就会因为保险而“赚钱”了,这样就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企业3万元就足以弥补企业的损失了。
2、保险理赔中有个重要原则叫“近因原则”,这是非寿险业务(包括财产险和人生险中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在理赔时均必须遵守的原则。
“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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