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诉。
因为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百分之七十。”旧公司法的规定是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而丁某以劳务出资就违反了旧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不能胜诉。
举一个例子,数学就是解释,数学是严谨的思维的例子,举例说明,简单说说体会
严谨性是数学课的基本特点,思维的严谨性是学好数学的关键之一。然而,出题者思维中的不严谨现象在老师当中常常出现,这种不严谨的思维直接影响学生的数学成绩。如某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小学六年级数学试卷有这样一道的判断题:“甲数的1/3等于乙数的1/4,那么乙数大于甲数。”
从参考答案来看,出题者认为该打“√”。我想出题者的本意是在有“甲乙两数都是正数”的大前提下。此时,甲× 1/3=乙× 1/4→甲/3=乙/4→甲∶乙=3:4→乙数大于甲数。但是,如果在没有“甲乙两数都是正数”的前提下,应该考虑到:
1.甲乙两数同为零时,这在小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系统下是应该考虑到的,此时甲数等于乙数。
2.如果考虑到甲、乙两数同为负数时,虽然小学生还未学到,但他们进入初中马上就会学到,此时,乙数应该小于甲数。例如,取甲数为-3,乙数为-4,有(-3)X 1/3=(-4)× 1/4,但-3>-4。
综上所述,就原命题而言,结论应分三种情形:
1.当甲乙两数同为正数时,甲数小于乙数。
2.当甲乙两数同为零时,甲数等于乙数。
3.当甲乙两数同为负数时,甲数大于乙数。
所以,我本人认为,原题是一个缺大前提的命题。作为判断题应打 “×”。
也许有人会认为,在小学生未学负数的情况下,可以打“√”,我认为这是没有道理的。其一,小学生已经学了零,并且知道自然数和零是整数的一部分。对于思维严谨的学生,注意了甲乙两数同为零时,原命题是假命题。其二,当小学生升入初中后,还会碰到此题,那时他会发现,甲乙两数同为负数时,原命题也是假命题,而且他还会体会到,原来小学学的知识与初中学的知识并不矛盾,而且知识系统所包含的内容更丰富、更完整了。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到了中学还会见到很多。只要我们在教学中做一个有心人,对学生负责人的人,就应该经常注意培养学生全面、完整地考虑问题的习惯,那么就能逐步使学生养成严谨思维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