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哪些

二级建造师2021-06-07 21:27:26admin2

根据2018年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建造师(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
建造师的含义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目前在我国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跟二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设置10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
二级建造师设置6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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