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2018年7月28日17时40左右,颜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岐山大村路边,因停车问题与任某发生口角。
19时,颜某带一把砍柴刀来到岐山大村路边,对任某停放在路边的玛莎拉蒂牌轿车打砸,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打砸的玛莎拉蒂轿车损坏,造成损失106126元。
2018年9月29日,颜某投案。
颜某赔偿任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海口美兰区法院以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真是:几句口角引来祸。气未出,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及各地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颜某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已达数额巨大标准,对其量刑应该在三至七年之间,因为他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任某的损失,并获得了任某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理,量刑适当。
个论个滴,就乱停违停的处罚太轻了,所已有些人仗财乱停,甚至现在发展到不给救护车和消防车等让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