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机构改革的政府规章的决定

执业药师2022-08-07 23:15:54admin2

一、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1.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市政府法制部门”修改为“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

  2.将第十七条中的“市政府办公厅”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室”。二、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的“乡(镇)规划建设所”和“国土资源所”修改为“乡(镇)负责建设管理的机构”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

  4.将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三项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委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修改为“管委会自然资源管理机构”。

  5.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6.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委会城乡建设管理机构”修改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机构”。

  7.将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水保”修改为“水利”。

  8.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

  9.删去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房产”、“矿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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