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2019修正)_百...

执业药师2022-08-08 01:10:57admin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节约用地、相对集中的原则。第四条 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实行分类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实行分区管控。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中心城区(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调控的界限,包括现有建成区和未来城镇建设预留空间,是防止城镇无序蔓延,促进城镇紧凑布局和集约发展的规划管理边界。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城镇开发边界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划定,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开发边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划定,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民建房的技术服务、质量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可以将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按照原行政区划,分别由章贡区、南康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行政处罚,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可以将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建房的规划许可和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林业、水利、财政等主管部门以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相关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村民建房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受委托实施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行政处罚、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行政处罚。依法制止和查处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负责村民建房风貌管控及日常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为村民建房提供政策咨询和建房审批相关服务。乡(镇)负责建设管理的机构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集中办公,联合审批村民建房申请。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随同该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规划编制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禁止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审批村民建房。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按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要求办理。

  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民有新增住房需求的,可以按市、县级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的相关安置政策申请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公寓楼小区居住,或者在政府统一规划的集中建房点自行建设住房。不能在公寓楼小区居住或者无法到集中建房点建房且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申请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或者以置换宅基地的方式申请另行选址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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