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0〕1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和文化企业变革发展若干新政的通知
各省、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和文化企业变革发展的若干新政》已经县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和文化企业变革发展的若干新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变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精神山西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变革,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新政:
一、社会保障和人员安置新政
(一)本规定印发后新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按以下新政执行: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改制之日起按企业办法出席养老保险。改制时在编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1近日按国家规定估算的连续教龄认定为视同交费期限,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至改制时在机关事业单位构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改制后,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出席其他社会保险。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事业单位转企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职年纪5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改制单位批准,可以提早脱岗。脱岗期间的薪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改制单位领取。脱岗期间单位和个人根据事业单位交费薪资基数收取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职年纪时,按事业单位办法代办退职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根据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提早脱岗人员继续按规定出席其他社会保险。
3.改制前已离休人员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退职金的领取和待遇调整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2014年10月1近日已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前已离休人员和改制时提早脱岗人员具体事宜,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和文化企业变革发展若干新政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21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三)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人员的社会保障和人员安置具体事宜,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变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129号)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7月18日后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人员的社会保障和人员安置具体事宜根据晋人社厅发〔2017〕12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变革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5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原退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市级改制院团中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比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省财政解决。其退休待遇及调整和医疗待遇(含根据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列入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各省、县(市、区)改制院团参照执行。
(五)改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为员工完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法妥善解决改制后离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离休人员推行社会化管理。
二、财政税收新政
(六)加强在文化体制变革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按揭贴息、项目补贴、奖励等形式支持文化体制变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确定一定下降比列,相应降低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建立使用和管理办法。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支持文化体制变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新政。
(七)各级财政要提升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采取政府订购、消费补助等途径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新政
(八)构建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管理模式,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省属文化企业施行有效监管。
(九)构建完善把社会效益置于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国有文化企业评价考评机制,其中社会效益指标考评权重应占50%以上(新闻信息服务类企业占比60%以上),综合考评结果与企业年度薪水支出、企业负责人薪资挂钩。加快国有文化企业考评第三方评估。
四、投资和融资新政
(十)构建和建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作为我省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促进我省骨干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转制重组和并购,着力提高我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
(十一)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对在沪深显卡、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上市的我省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与一次性资金奖励激励。鼓励支持我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债券市场、银行授信、抵押担保等多种方法实现融资渠道多样化。
五、资产和农地处置新政
(十二)在全国广电网路整合期间,对技术指标不符、与全国现有广电骨干网不相匹配的设施设备以及库存积压待报废的物品可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经确认的损失,经当地广电网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后,资产整治时可以在净资产中给以交纳。
(十三)对列为省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农地安排方面给以优先解决。鼓励盘活存量农地资源,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使用的原划拨农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以划拨方法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该依法施行有偿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参股)形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入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合同出让或租赁形式进行农地资产处置。
(十四)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文化设施需回迁时,要统筹规划,根据“先建后拆”“方便群众文化生活”的原则进行安置。
六、其他新政
(十五)积极鼓励、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对完成转企转制的地区和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投入、资源配置、评奖评比等方面给以重点扶植。支持各种文化企业集团做强做优做大。加强对传统文化产业变革升级、新型文化业态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促进文化旅游、文化科技深度融合山西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推动文化和旅游消费。支持实体书城发展。支持市级国有骨干影视企业推动数字院线和影院建设。对改制国有艺术演出团体优先安排“一址”(办公彩排地址)、“一院”(表演戏院)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