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安阳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中学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安阳学院高职(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安阳学院招生工作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安阳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中学概况
第四条中学全称:安阳学院
第五条办学性质:民办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中学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中学国标代码:11069
第九条办学地点:山东省安阳市
第十条中学简介
中学秉持“明德、励学、笃行、创新”的校训,秉持“以德治校、质量强校、科研兴校、特色立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就业为导向,育人为根本,服务为宗旨”的办学宗旨,内蕴了“就业、培养、招生”相结合、“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办学特色,产生了“以学历教育为主,集职业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一体”的办学格局,各项教学事业实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学成功入围“全国50所结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院校”,并先后评为教育部高职高专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河南省最具品牌影响力的标杆院校、河南省首批示范性高职高校,江苏省美育工作评估优秀高校、全国预征工作先进集体、河南考生心目中最理想的院校、河南本科高校综合实力20强、河南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高校、河南省普通高等中学结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单位等,连续多年被评为“河南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高素养技能型人才,中学的办学特色和办学实绩博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称赞。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安阳学院筹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投档工作组、技术安全保障工作组等,领导小组主任由中学主任兼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招生新政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等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安阳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施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投档原则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和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封大学录取查询,安阳学院2016年的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按晨报至各市(自治区、直辖市)院校招生主管部门,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院校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投档过程中,按照生源情况和执行招生计划的须要,安阳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适当降低或降低当地的生源计划。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新政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包括加分录取等新政。
第十六条招生对象:符合中考报考条件,政审和复检合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符合专业招生课目考试要求,中考成绩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要求的考生。
第十七条英语语种限英文。
第十八条安阳学院按考生报名志愿先后投档,优先投档第一志愿考生。对拟投档考生的专业按专业志愿次序、高考成绩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未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依照考生成绩在容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投档;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专业分数从高到低投档。
第二十条考生可通过各市级高招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档查询渠道、开封学院招生网和招生咨询电话查询安阳学院的投档结果。投档通知书用特快专递的形式,按考生电子档案中填写的通信地址及时寄出考生本人。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杂费根据新乡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各专业杂费为3300元/生·年;理工类各专业杂费为3600元/生·年;医学类各专业杂费为4400元/生·年;艺术类各专业杂费为5600元/生·年;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各专业杂费为7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专业杂费为120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被投档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入学。因故不能按量入学者,须按入学通知的要求申领事假手续;因各类缘由不入学者开封大学录取查询,须起码提早3天(以入学时间为准)递交由本人和父母签名,附有身分证打印件或指纹印的书面材料,并通过传真或特快专递形式报至安阳学院招生就业处。安阳学院将根据各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安阳学院将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觉并查实属于中考投档舞弊的中学生,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各种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按揭、助学金,中学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贴等举措对经济困难的中学生给以捐助。
第二十五条对完成规定学业,且符合结业条件的中学生,将颁授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安阳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学结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新政为根据,中学往年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