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红色变革,施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借助、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车船税减半,施行了系列支持红色发展的税金让利新政。明天带你了解:新能源车船税收让利↓
新能源车船免缴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缴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缴车船税的新能源车辆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和动力车辆、燃料电瓶商用车。
2.免缴车船税的新能源车辆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和动力车辆、燃料电瓶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车辆产品技术标准车船税减半,具体标准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车辆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让利的节能新能源车辆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和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车辆专项检查,符合新能源车辆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车辆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车辆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车辆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检测、动力电瓶回收借助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车辆企业要求》。
3.免缴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动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底盘。底盘采用微量汽油引燃形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列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底盘。
4.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车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免除让利的节省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型目录》。
【政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让利新政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让利的节能新能源车辆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节能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车辆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柴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和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让利的节能新能源车辆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和轻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和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重型和轻型商用车);
(2)燃用柴油、柴油的重型和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让利的节能新能源车辆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2《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政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让利的节能新能源车辆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新能源车辆免缴汽车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车辆的汽车购置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车辆免缴汽车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缴汽车购置税的新能源车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汽车购置税的新能源车辆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施行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纳入《目录》的新能源车辆免缴汽车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或有效账簿)上标明的日期。
【政策根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车辆免缴汽车购置税有关新政的公告
》(2020年第21号)
摘自《支持红色发展税金让利新政指引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