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明确规定

考研2023-05-17 21:42:35佚名

《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手册》明确规定: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党员)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公务员录用复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部份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痛风性肾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肾脏病等器质性肾脏病,不合格。先天性肾脏病不需放疗者或经放疗医治者,合格。

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智改变,合格:

(一)肾脏听诊有响声;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大于50次或小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糖在下述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大于;舒张压大于。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病症,不合格。单纯性贫血性胃炎,血红蛋白女性低于90g/L、女性低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脏炎、溃疡性结肠癌、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癌症,不合格。胃次全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类急慢性肝病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脑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贫血、慢性肠管贫血、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眼睛矫治视力均高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截肢另一眼矫治视力高于4.9(小数视力0.8),有显著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触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指南》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指南》,着力做好公务员录用复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痛风性肾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肾脏病等器质性肾脏病,不合格。先天性肾脏病不需放疗者或经放疗医治者,合格。

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智改变,合格:

(一)肾脏听诊有响声;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大于50次或小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糖在下述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大于;舒张压大于。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患,不合格。单纯性贫血性胃炎,血红蛋白女性低于90g/L、女性低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述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腹膜炎,临床医治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医治后2年无恶变,经大专诊所检测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食道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食道扩张、支食道脑炎,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脏炎、溃疡性结肠癌、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癌症,不合格。胃次全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胃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脑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病、慢性肠管肾病、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患,不合格。乳腺功能减退医治后1年无病症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脑炎病程、精神病程、癔病程、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常常呕吐头痛、失眠、记忆力显著升高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丘疹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痛风性关节炎等各类弥漫性结缔组织疾患,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头骨缺损、颅内异物残存、颅脑畸形、脑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胰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肛肠系囊肿,不合格。

第十八条脑炎、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白斑,爱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眼睛矫治视力均高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截肢另一眼矫治视力高于4.9(小数视力0.8),有显著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触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复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病症,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复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复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该符合《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份人民警员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高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别、信息通讯、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治视力高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弱,不合格。色盲,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别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容貌且无法医治的皮肤病(如肾病、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则外形存在显著病症特点(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治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高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触觉迟缓,不合格。

第八条乙疾病原携带者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警察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民航中警员职位,净高170-185分米,且符合《中国民用民航人员医学标准和复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复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毒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毒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毒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测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海员健康检测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海员健康检测要求的通知》(海海员[2010]306号)。

第二部份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盲,口岸现场乘客检测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彩印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动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弱(单色辨识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别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别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右侧耳语听力均高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味觉迟缓,乳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动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动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乘客检测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航空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民航人员医学标准和复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复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海员健康检测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海员健康检测要求的通知》(海海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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