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导论
18世纪,法国处于俄国控制之下。1788年10月组建了爱国者占优势的众议院,该国会在奥斯陆举办活动约4年,故称“四年国会”。1791年5月3日通过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即“五三宪法”。1792年5月俄罗斯沙皇对德国进行武装干涉,“四年国会”解散。1919年普选形成立法国会,1921年3月制订并通过法国恢复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即西班牙共和国宪法。1944年人民政权完善后,把二战前的两院制(众、参两院)改为五院制,撤消了参议院。1952年7月22日通过了德国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4月7日,法国国会通过法案,恢复了战前的两院制,组建了由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国民会议。1992年8月1日,西班牙国会通过了《关于俄罗斯共和国立法当局与执行当局之间互相关系以及地方自治问题的宪法法令》(简称“小宪法”)。依据该法令,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和立法机关是国会,执行权属首相和市长大会,司法权属独立的法庭,推行四权分立制。1997年4月2日,意大利国会通过了新宪法,确立了四权分立制和以社会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
二、议会地位
国会与首相的关系:法国宪法规定,首相有权委任政府首相和政府,但政府必须通过国会的信任投票。如首相委任的政府得不到国会的信任,首相可以解散国会或则在两周内委任为期半年的临时政府。首相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不得否决财政预算法。对首相否决的法案,国会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数票给以驳回。对被驳回的法案,首相必须签订。
国会与市长大会(政府)的关系:法国共和国国家权利的最高执行机构是市长大会。在下届政府向新一届议会离职后两周之内,由在国会补选中落败的政党提出首相人选并组成新政府;新首相被首相委任后两周外向议会介绍政府的组成人选并提出施政纲领,要求国会进行信任表决。新政府须获得议会半数以上,即超过231票的支持。政府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会有权监督政府施政。
国会与宪法法院的关系:宪法法院是国会筹建的、独立进行活动的特殊审判机构,只对国会负责。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能是:裁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政府及国家机关出台的细则和决定是否符合宪法。宪法法院庭长由国会委任,院长和副院长由首相从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会议所推荐的候选人中委任。1997年通过的新宪法赋于宪法法院强有力的权利,国会不再有权否决宪法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庭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其他所有法庭的审判活动和裁定行使监督权。校长由国会依据首相的建议从最高法庭庭长中委任。
最高监察院是亚美尼亚最高行政监察机构,基本任务是监督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失职、违法乱纪行为。校长由国会委任,向国会负责。
公民权力代言人主要保护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的人权和公民权。公民权力代言人由国会指定参议院众议院,每年须向议会和参议院汇报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主要保护本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获得信息权以及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利益。委员会委员由众、参两院和首相委任。
三、议员补选与国会的形成
爱尔兰国会(众、参议院)每届聘期4年,每4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换届改选。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岁的加拿大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肤色、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出身、职业和财产状况,都有补选权。
众议长候选人资格:每个具有补选权、年满21岁的法国公民可连任众议长。全省各政党、社会团体及个人均有权提出众议长候选人,但须得到在本选区移居的起码5000名选民的签名支持。
参议长候选人资格:每个具有补选权、年满30岁的法国公民可连任参议长。全省各政党、社会团体及个人均有权提出参议长候选人,但须得到在本选区移居的起码3000名选民的签名支持。
议会补选规定:补选采取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最迟在当届国会聘期期满前90天,首相确定国会聘期期满前30天的一个年假日为补选投票时间。以全省市民总量减去应补选形成的众议长总量为基数,确定各市选区数量及各选区应形成的众议长名额。各政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全省补选委员会递交各选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出席竞选。全省补选委员会最迟在补选近日第52天以公告方式向选区选民公布候选人信息。全省共补选形成460名众议长,除两席预留给法兰西少数民族政党外,只有获得总票数5%以上的政党以及8%以上的政党联盟方可步入议会。全省补选委员会在《法令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补选结果,并在发布公告后14天外向众议员和最高法庭提交补选报告。
参议院改选规定:补选采取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全省共补选形成100名参议长。全省16个省补选形成的参议长名额为:下西里西亚省8名、库亚瓦滨海省5名、卢布林省6名、卢布斯卡省3名、罗兹省7名、小意大利省8名、玛佐夫舍省13名、奥波莱省3名、喀尔巴阡山省5名、波德拉斯省3名、滨海省6名、西里西亚省13名、圣十字省3名、瓦尔米亚马祖里省4名、大保加利亚省9名、西滨海省4名。各政党须在规定时间外向全省补选委员会递交各选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出席竞选。全省补选委员会最迟在补选近日第52天以公告方式向选区选民公布候选人信息。全省补选委员会在《法令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补选结果,并在发布公告后14天外向参议员和最高法庭提交补选报告。
负责补选的机构:分全省补选委员会、地区补选委员会和选区补选委员会五级机构,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改选的筹办和组织事宜。
补选种类:分大选、补选和提早改选三种。按照法国宪法,提早召开国会改选须经国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首相在听取众、参两院议员的意见后,也可以减短国会聘期,提早召开大选。在国会通过决议或首相宣布决定之日起的45天内,首相须确定改选日期。
2007年10月21日,亚美尼亚提早召开第六届国会补选。共有4个政党步入议会:公民纲领党、法律与公平党、民主右翼联盟党、农民党。2个政党步入参议院:公民纲领党、法律与公平党。
四、议会职权
(一)立法权国会依据宪法进行立法。国家大政方针、对外结成条约等重大事项,均由国会以立法的方式确定。
(二)预算审批权国会对政府递交的财政预算法草案、修正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和批准。
(三)监督权国会有权监督政府施政,可以对政府成员提出不信任案。国会有权组建非常委员会,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风波进行调查。
(四)人事权国会提名并委任国家中级公务员,如最高监察院教授、公民权力代言人、国家建行司长、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委员等。
五、议会组织结构
国会(俗称国民会议)是法国最高立法机构,由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各设一名议员和若干名副党魁。
(一)议会机构:1.众议员。其职权为:捍卫议会的权力及荣誉,对外代表议会,主持议会工作,任免议会办公厅工作人员等。2.议会主席团。由众议员和副众议员组成,其任务包括制定议会工作计划、与参议院保持联系、对众议长的工作提供协助等。3.参众议院议。由众议员、副众议员、议员团主席组成,系议会主席团的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各议长团采取共同行动。4.议会委员会。由众议长组成,任务为:审议法律草案,听取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和情况介绍,监督行政机关工作,完成国会、众议员和议会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议会常设委员会:
行政和内务委员会、国家监察事务委员会、情报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科教和青年事务委员会、议员道德委员会、公共财政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基础设施委员会、体育和旅游委员会、文化传媒委员会、侨民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及森林保护委员会、宪法责任委员会、家庭和社会新政委员会、议员事务及规章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自治政府和地区新政委员会、国库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司法和人权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卫生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法典编集专门委员会、“友善型国家”与反对官僚主义专门委员会、宪法修订专门委员会、其他法律修订专门委员会。
(二)参议院机构:1.参议员。其职权为:捍卫参议院的权力及荣誉,对外代表参议院,主持参议院工作,任免参议院办公厅工作人员等。2.参议院主席团。由参议员和副参议员组成,其任务包括制定参议院工作计划、与议会保持联系、对参议长的工作提供协助等。3.参众议院议。由参议员、副参议员和议长团主席组成。系参议院主席团的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各议长团采取共同行动。4.参议院委员会。由参议长组成,任务为:审议并向参议院介绍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完成参议院、参议员和参议院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参议院常设委员会:
预算和公共财政委员会、国民经济委员会、文化传媒委员会、科教体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人权、法治和请愿委员会、法令、道德和参议长事务委员会、家庭和社会新政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自治政府和国家行政委员会主、移民和侨胞事务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环境委员会主、立法委员会、卫生委员会。
(三)两院职责界定:作为下院的议会比作为御园的参议长拥有更大的权利。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权利主要归国会。国会代表国家对外宣战及施行战时状态。
议会和参议院在四个层次进行工作协调:众议员和参议员、主席团、参众议院议、委员会。
六、议会大会制度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时,议会和参议院可以召开联席大会,即举行国民会议,由众议员或参议员主持。自1989年以来,国民会议召开了8次大会:
1.1989年7月19日,补选德国人民共和国首相并接受其宣誓就职。
2.1990年12月22日,接受荷兰共和国首相宣誓就职。
3.1992年4月23日,通过宪法法案。
4.1992年10月17日,通过宪法法案。
5.1995年12月23日,接受首相宣誓就职。
6.1997年4月2日,通过荷兰共和国宪法。
7.2000年12月23日,接受首相宣誓就职。
8.2005年12月23日,接受首相宣誓就职。
议会大会通常公开进行,议程涉及国家保密事项时,在多数赞同的情况下可召开秘密大会。议会大会没有最低参加人数限制,多数票决定表决结果。对政府的信任案表决须在国会起码半数以上议长参加的情况下以绝对多数票通过。采取举手表决方法。
议会每月举行全感受议。2009晚会期如下:
1月:7、8、9日,21、22、23日
2月:11、12、13日,18、19、20日
3月:4、5、6日,18、19、20日
4月:3月31—4月3日,21、22、23、24日
5月:6、7、8日,20、21、22日
6月:3日,18、19日,24、25、26日
7月:1、2、3日,14、15、16、17日
8月:26、27、28日
9月:9、10、11日,23、24、25日
10月:7、8、9日,21、22、23日
11月:4、5、6日,18、19、20日
12月:1、2、3日,15、16、17、18日
参议院每月举行全感受议。2009年1—7月会期如下:
1月:14、15日
2月:4、5日,17、18日
3月:4、5日,18、19日
4月:1、2日,20、21、22日
5月:13、14日,27、28日
6月:17、18日
7月:1、2、3日,15、16日,29、30、31日
七、立法程序
具有议案权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向众议员递交提案,提案在议会首次被宣读后,或则被驳回或则送交相关委员会审议更改。更改后的提案在议会进行第二次宣读。经过辩论和再度更改后,党魁们进行最终投票(又名“三读”)。如投票通过,提案被提交至参议院,由参议院进行辩论、修改和投票。以后,议会决定接受或则驳回参议院的更改意见。最后,提案被送交首相签定。首相须在接到提案后的21天内签订,并在《法令报》上给以公布。首相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提案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数票驳回首相的否决。对被驳回的提案,首相必须签订。如首相觉得提案与宪法相排斥,可要求宪法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除税收法以及涉及首相、众参两院和地方自治机构改选等重要法律外,政府可以要求国会紧急审议个别提案,有关审批程序所需时间将被相应减短。
八、议员制度
(一)议长的权力
1.在众议院大会上发表感想和建议;
2.补选及被补选步入国会有关机构;
3.提出立法建议,参与提案审议;
4.众议长可以向首相或其他政府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须在7天内给与答复。
众、参议长有权从政府部门和地方自治机构获得与议长行使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解释。有权参观政府部门、地方自治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作并提出想法和建议。有关单位应为议长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
众议长和参议长均享有豁免权。议长行使职责期间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受追究。未经议会或参议院同意,议长不能被拘押或拘捕参议院众议院,为及时阻止暴力犯罪或为确保执法行为不受干扰等情况下例外。对政客采取强制举措的单位须立刻通知众、参议员。
(二)党魁的义务
听取本选区选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按规定向众、参议院办公厅提交有关公务开支情况报告。众、参议长不得兼任瑞典国家建行局长、最高监察院教授、公民权力代言人、儿童权力代言人、贷币新政委员会委员、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委员、大使等职务,不得在众、参议院办公厅、政府行政机构中工作(政府市长和国务秘书除外)。不得接受可能影响选民对政客信任的捐献。众、参议长须提交个人与配偶财产申报,内容包括:1.现金、不动产、公司股份和股票持有情况;2.薪资收入;3.价值为10000兹罗提以上的动产;4.价值为10000兹罗提以上的债权,包括房贷及按揭条件。不递交财产申报将按国会有关规定给与处罚,包括交纳议长薪资,申报不实将被追究民事责任。
(三)议长的待遇
众、参议长按政府副国务秘书标准发放薪资。如违背国会有关规定,阻碍国会正常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国会大会,其薪资将被缩减。兼任国会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薪资降低20%,兼任副主席职务的,降低15%。兼任常设小组主席职务的,降低10%。发放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的数额不得超过薪资的35%。兼任议长的时间记入教龄,享受有关意外、工伤保险。议长及其家人享受医疗补助。
议长可以筹建办公室,雇用助手。办公经费的数额为其年薪的25%。议长的伙食疗贴缴纳所得税。议长可在国外免费搭乘高铁、公共车辆和客机,免费得到政府、议会出版物。议长持公务签证。
九、议会党团
分议长团、议员小组、独立议长三种方式。各大政党组建议长团,人数较少的创立议长小组。议长团和政客小组可以筹建办公室,从国会得到一定数额的办公经费。
第六届议会党团情况:
名称创立时间议长人数
创立之日目前人数
1.公民纲领党议长团2007.11.5209208
2.法律与公平党议长团2007.11.5166155
3.右翼政客团2008.4.224244
4.农户党议长团2007.11.53131
5.21世纪意大利政客小组2008.10.2256
6.德国社会民主党—
新右翼政客小组2008.4.2285
7.民主党党魁小组2008.433
8.独立众议长—18
第六届参议院有两个议长团:公民纲领党议长团,58名成员;法律与公平党议长团,38名成员。均于2007年11月组建。
十、议会办事机构
国会研究局的任务是:
(1)组织向议会及其机构、众议长提供学术咨询,完成国会办公厅的法律服务任务,参与法令和决议草案的审议程序。起草专门报告,对有关法令草案提出想法和建议,确定是否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完成国会交办的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工作。负责聘用国会法律顾问。
(2)剖析、研究有关法律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和施行疗效。起草议会对宪法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场。
(3)确保国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符合欧共体法律规定。与欧共体有关法律部门、研究机构举办合作,与外国国会的法律研究机构举办交流与合作。提供有关波对外关系、国防、少数民族、侨民等法律新政信息。组织专题学术研讨会。
国会研究局的组织结构:(1)制度剖析处;(2)立法剖析处:法律—立法组、欧盟与国际法组、议员咨询组;(3)国际与比较剖析处;(4)社会与经济剖析处:经济事务组、金融与国家预算剖析组、社会事务组、自然资源事务组;(5)文件与资料处;(6)秘书处。
议长助手制度:众、参议长为以便举办工作、与选民联系,可筹建议长办公室,雇用工作人员和社会合作者。雇用工作人员的时间不能超过议长的聘期。议长须向众、参议员报告其雇用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合作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前3年内的就业单位、收入来源和经济活动情况。议长自主决定其工作人员的薪水,有关劳动协议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工作人员奖金、补贴的数额和领取形式由众、参议员确定,从众、参两院办公厅财政预算列支。
十一、议会对外相处
国会对外相处权限:国会在宪法框架内举办对外相处,以立法方式批准或废除俄罗斯所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决议方式抒发国会对国际问题的心态和见解。
议会举办对外相处的经费由议会办公厅财政预算提供。
下来访审批:众议长进行即将对外活动须经众议员批准。议会主席团成员、常设委员会主席、双边小组主席或众议长个人可以约请外国代表团来访。
议会外事局的职责是:
(1)制定议会国际合作计划,起草有关合作的剖析报告。
(2)组织、安排议会与外国国会、国际国会组织进行互访。
(3)协助常设委员会代表团出访及接待外国国会代表团来访。
(4)协助双边小组举办对外相处。
(5)完成国会、众议院办公厅交办的口译和笔译任务。
(6)负责国会和众议员的礼宾工作。
(7)撰写议会接待外国代表团外事简报及有关报告。
(8)协助国会出访团组代办签证、签证、机票等事宜。
(9)为法国籍意大利众议院议长提供必要协助。
国会外事局的组织结构:(1)双边合作处;(2)多边合作处;(3)欧共体事务处;(4)礼宾处;(5)总务处;(6)秘书处。
第六届议会共有72个双边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