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试题 (每日一练)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招生资讯2023-03-15 22:07:05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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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正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述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正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正正义相吻合

b.公正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施行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c.依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推动公正正义,可由最高法官授权下级法庭,在法定刑以下改判刑罚

d.公正正义的实现须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某些化,两者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累犯轻罚,要求罚当其罪,是公正原则的彰显,与公正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选项b说法正确。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儿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的质朴涵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而,公正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施行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就能做到重罪重判,累犯判刑,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只有这样,就能实现公正正义的要求。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尽管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少处罚情节,而且按照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庭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改判刑罚。据此可知,酌定减少处罚的适用必须是在下级法庭裁定之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庭核准,而不能在下级法庭裁定先前,由最高人民法庭事先授权下级人民法庭适用。

选项d说法正确。公正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制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具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向实质上的公平。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既要刑罚均衡,又要按照犯罪人的自身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即刑罚某些化。这也彰显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而,两者并不矛盾。

2.甲怀疑诊所救助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诊所设灵堂、烧纸钱,向诊所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整治念和民法规定,下述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严打涉医违规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治

b.甲属于起哄斗殴,只有导致诊所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闹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诊所救助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闹事罪

d.如以寻衅闹事罪改判甲有期判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庭可同时发布严禁令,严禁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医疗卫生事业切身关系着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涉医违规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形成活有着极大的害处。为此,执法为民理念与服务大局理念要求严厉严打涉医违规犯罪,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选项b说法正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述寻衅闹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期、拘役或则管制:(一)随便杀害别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则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赃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打人,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唆使别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判刑,可以并处罚金。据此可知,甲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四)项,即在公共场所起哄斗殴,但只有导致诊所的秩序严重混乱的,能够创立寻衅闹事罪。

选项c说法正确。假如甲母的死亡确系诊所诊治不力所致,则诊所对该冲突的引起负有主要责任。这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序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害处性相对较小。因而,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闹事罪。

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改判管制、宣告判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严禁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庭可以依据犯罪情况,严禁改判管制、宣告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时限内步入以下一类或则几类区域、场所:(一)严禁步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严禁步入举行小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严禁步入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诱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严禁步入的区域、场所。本题中,医疗机构为公民正常生活所必须接触的场所,倘若法官严禁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则是违反常理的(例如甲得病了,但该严禁令严禁其去诊所诊治),同时也与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相违逆。

3.关于民法用语的解释,下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体系解释,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订购并卖出;单纯的订购或则转让,不属于"买卖"

b.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对于民法分则条文在列出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根据所列出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歪曲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播的行为,认定为"歪曲事实诬蔑别人",属于其实解释

d.将抢劫骨灰的行为认定为抢劫"遗体",属于扩大解释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则法律概念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互相关系来解释法律。根据体系解释,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订购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施行了订购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而不要求既施行了订购行为,又施行了出卖行为。由于先购入之后卖出是一种盗卖行为,民法中对盗卖类的犯罪,是有专门规定的,如盗卖车票、船票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盗卖文物罪,等等。既然有些犯罪将买和卖并列,就意味着买、卖两个行为中,行为人施行其中一个就构成犯罪。

选项b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当民法列出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熟语以后的概括性词句,应该按照确定性词句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意及范围。即运用列出和概括两种方式来共同叙述概念的,概括的方式所叙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罗列方式所叙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之所以既用列出又用概括的方式来叙述,就是要使概括的叙述方式与罗列的叙述方式具有可比性,即用列出来为概括提供参照。因而,对于民法分则条文在列出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时,应根据所列出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选项c错误。其实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方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其实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歪曲事实诬蔑别人",原本就包括"诬蔑"和"散播"两个行为,"明知是歪曲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播"只包括"散播"一个行为。因而,将该种行为认定为"歪曲事实诬蔑别人"。应属于扩大解释,而非其实解释。

选项d错误。扩大解释,指民法条文字面的一般含意比民法的真实涵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意,使其符合民法的真实涵义。扩大解释所得出的推论,不应超出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意,应在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之内,否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遗体"是人或植物死后的身体,即肉体,而"骨灰"是遗体焚烧之后留下的灰烬,将"骨灰"解释为"遗体",完全超出了"遗体"的字面含意,不属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

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述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传播色情物品罪中的"色情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签署、履行协议渎职受骗罪中的"签署、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盗窃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按照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假若只须要法院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些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假如须要法院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定才会认定,这些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为攫取不正当利益"是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般情况下,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积极的、正面的,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悲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比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被恐吓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赃物刑法试题,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贪污"。这便是贪污罪中的客观要件中的悲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据民法条文之间的互相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创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选项a说法正确。何为"色情物品",须要法院进行价值判定能够认定,因而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色情物品"属于行为对象,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b说法正确。签署、履行协议渎职受骗罪中的"签署、履行"只需进行通常认识活动即可判别,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是正面地叙述了构成犯罪的要件,为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c说法正确。"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组成部份,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应为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目的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盗窃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及受害人要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因而属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d说法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主体要素,是行为人的客观特点,而非行为人内心、主观方面的内容,因而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另外,对何种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须要进行价值判定,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定,下述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劫匪翻墙住院小偷,被护院的拉布拉多围攻。主人甲觉得歹徒活该,纵使拉布拉多咬伤,歹徒被砍死。甲创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苦闷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说乙救治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创立不作为犯罪的怂恿犯

c.甲听到女儿乙(8周岁)正捉住丙(3周岁)的肩膀,因疏于炖肉,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觉丙已窒息死亡。甲不创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跳入偏远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刑法试题,发觉井下的是仇敌乙,便舍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治死亡。甲不创立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才能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创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才能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导致或则可能导致害处结果。

刑法试题_经济刑法试题_刑法期末试题

选项a说法正确。窃贼翻墙住院盗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借助宠物咬伤进行制止。并且,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害财产的诈骗犯,即便不能纵容宠物将歹徒压死。甲作为哈士奇的主人,才能阻止哈士奇的咬伤而不阻止,造成窃贼被压死,创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因为乙的先行行为,使得丙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乙对丙负有救治义务,乙才能救治而不救治,致使丙死亡,创立不作为犯罪。因之前乙已施行积极的杀人行为,因此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罚金。乙之所以舍弃救治丙,是由于路人的甲劝说,因此,就乙的不作为而言,甲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甲属诬陷犯。

选项c说法错误。8周岁的乙是无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施行的害处行为具有制止的义务。甲听到乙捉住丙的肩膀,本应制止乙的害处行为,但却未予理会,造成丙窒息而亡,因而创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d说法正确。乙掉落深井,此时甲对乙并未能律上的救治义务,因而甲不创立不作为犯。另外,假如甲在拉绳子过程中发觉是仇敌乙而放手致其高处坠地致死,则创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关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下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伤害乙后,警员赶赴。在警员将乙送医途中,汽车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治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违法将行人丙撞成重伤,丙晕倒在路中央,甲开车逃跑。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觉丙时已来不及制动,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拔枪,但因为不可预见的诱因引起丙中弹殉职。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患病的乙喝了茶水观后感觉愈发难过,自尽殉职。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害处行为与害处结果之间的一种导致与被造成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二者或受害人的行为而造成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定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时,应该考虑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选项a错误。甲伤害乙,造成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后在警员将乙送医途中汽车出现故障,该介入诱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因为汽车出现故障常年得不到救治所致。为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在道路上,汽车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汽车碾压的可能性极高。而丙昏迷在路中央是甲引起的,因而是甲的行为引起丙处于高度危险中,虽然乙车超速,此介入诱因也不具有异常性。为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害处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造成与被造成关系的判定,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只要犯罪行为与害处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造成与被造成的关系,虽然是因为行为人难以预见的缘由造成的,也应该觉得存在因果关系。选项c中,甲以杀人故意拔枪,客观上造成丙中弹殉职,虽然是因为不可预见的诱因造成的,也应该觉得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残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也就是说乙自残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7.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本欲电话盗窃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施行了盗窃,侵吞丙大量赃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创立盗窃共犯

b.甲本欲杀害乙,但因为无法瞄准,将乙身后的丙杀害。无论按照哪些学说,甲的行为都组建故意杀人共犯

c.事前的故意属于具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共犯处理

d.甲将吴某的相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作吴某给以杀死。乙是对象错误,根据诬陷犯从属于推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犯,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彰显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依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共犯的创立。选项a中,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成乙施行了盗窃,并套取了大量赃物,即使该行为对象错误,并且一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盗窃罪共犯。选项d中,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严打错误。

选项b错误。甲欲杀害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害,属于严打错误。对于严打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觉得,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引起别人死亡,创立故意杀人罪共犯。具体符合说觉得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产生具体的符合,因而甲对乙承当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当过错致人死亡的责任,两者属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错误。具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觉得第一个行为早已引起结果,出于其他目的施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造成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施行的犯罪与实际施行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而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具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8.甲凌晨诈骗5亿元赃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远路段遇见乙。乙见甲行迹可疑,紧咬住甲,要甲给5000元能够走,否则就报案。甲见未能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眼睛,致其脸部遭到重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转化型强奸罪

刑法期末试题_刑法试题_经济刑法试题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错致人重伤,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抢劫、诈骗、抢夺罪,为包庇财物、抗拒追捕或则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则以暴力相恐吓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量刑处罚。据此可知,构成转化型强奸罪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恐吓,且目的是为了"包庇财物、抗拒追捕或则毁灭罪证"。本题中,甲在离开现场1公里以外的地方才施行暴力,不是当场施行暴力,不构成转化型的强奸罪。另外,乙见甲行迹可疑,紧咬住甲,要甲给

5,000元能够走,否则就报案,乙的行为构成勒索恐吓罪,因此甲将乙打成重伤构成正当防卫。

9.甲架好枪械打算杀乙,见已患重病的乙蹒跚走来,顿时可怜,觉得已无杀死必要。甲收起枪械,但不留神打动枪栓,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

b.仅构成过错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终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手动舍弃犯罪或则手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终止。犯罪终止是指行为人早已开始施行犯罪而又终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终止存在两种情况:(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则在施行行为还没有终了的情况下,手动舍弃犯罪;(2)施行行为推行终了的情况下,手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本题中,甲见乙可怜觉得已无杀死必要而收起枪械,属于在施行犯罪过程中手动舍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创立犯罪终止。以后不留神打动枪栓,乙中弹死亡,该结果违反了甲的意愿,构成过错致人死亡罪。

10.关于共同犯罪的阐述,下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施行害处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施行害处行为的,不可能组建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组建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证实片面的累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创立的主体要件,依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新观点觉得,没有达到民事责任年纪的人与达到民事责任年纪的人可以组建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民事责任年纪的人由于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此不须要追究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纪的人而言,是应该根据共同犯罪处理的。

选项b错误。共同的故意要求累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并存在意思联络。当共罪犯都有犯罪的故意时,虽然各自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也无妨其互相协作。为此,即使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故意表现为从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并且组建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囚犯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共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在犯意重合的范围内组建共同犯罪。

选项c错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三种情况:(一)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二)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三)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在片面的对向犯,由于不处罚的那一方不被评价为犯罪,双方其实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d正确。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包括:(一)既遂人均具有犯罪故意;(二)共罪犯都有互相协作的意思。片面累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别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施行共同犯罪。片面的累犯包括片面的共同推行、片面的诬陷、片面的帮助。我国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而,虽然共同犯罪须要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证实片面的累犯。

11.甲因在中学食堂投毒被改判8年有期刑期。服徒刑间,甲认真遵循监规,接受教育改建,确有悔罪表现。关于甲的减刑,下述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能否减刑,由检察机关决定

b.能否减刑,由执行机关决定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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