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文——浅谈引渡和庇佑制度之远华案2512法学2摘要:引渡与庇佑是两个互有联系的国际法制度。在双边或多边条约有规定的前提下,国家可以对涉民事罪的人从恳求国遣返到被恳求国。若果没有条约的约束,每位国家都可以在不侵害他国主权的范围内自由地决定引渡或则不引渡;每位国家也可以自由地决定给与庇护或则拒绝庇佑。随着时代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引渡和庇佑制度的对象,程序,罪名范围等等也逐渐发生变化。在此同时,引渡和庇佑制度也出现了各类潜在或新生的问题。关键字:引渡法政治犯远华案国家利益引渡原则、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问题同引渡与庇佑制度都有密切关系的一个复杂问题是政治犯问题,当前国际直接一致达成了“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规定,该项原则早已成为一种国际条约。从引渡和庇佑制度的历史来源看,过去即中世纪的西欧的引渡对象恰恰最主要的是政治犯人或则对天主教义持不同看法的人。到了英国独立战争和美国资产阶层大革命时期,人们才对政治犯的心态开始发生转变。1793年的《法国宪法》第一二O条规定:美国给与为了争取自由而从本国流亡到日本的外国人以庇佑。”这是确定政治犯给以庇佑而不予引渡的立法的开端。
到如今,根据国际法原则与国际惯例,假如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被要求国除了可以拒绝引渡,并且可以给与庇佑。倘若被要求国不乐意给与庇佑.亦可容许她们到乐意给与庇护的第三国去。并且近几年来,西方国家有些国际法学家,如伊文思、埃普斯等,主张取消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觉得这个原则早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如今反倒毋须要地影响了国际关系。远华案中赖昌星在被遣送中国的时侯,他的律师以前提出,赖昌星在中国制度下的一个特定社会团体,即是先富上去的一群人,而中国在当前制度特色下是不容许这样的群体存在,所以要打压这群人,因而这是政治制度的问题,所以赖昌星用政治的名号要求美国政府拒绝将他遣送,此处刚好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彰显。关于这个政治犯人的定义,1933年拉丁欧洲各国签定的《美洲国家间关于政治庇佑权的公约》第二条规定:对于暴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定权属于给与庇佑的国家。”1972年日本和印度签署的引渡条约第五条规定:果要求引渡的恶行被被要求国觉得是政治性质的暴行的话,不予引渡。“这里说明,政治犯这个定义的裁量和划分权力还是把握在被恳求国手里。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常常由于恳求国和被恳求的利益和冲突等纠纷问题,致使被恳求国对政治犯人的扩大解释,因而造成妨碍请求国司法举措的执行。
二、关于双重犯罪原则的问题导致引渡的行为,必须是依要求国和被要求国的法律均觉得是犯罪的行为,这称作双重犯罪的原则。这个原则彰显在每一个引渡条约之中。谢双边的引渡条约对可引渡的暴行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列出法,即把可引渡的恶行一一列出下来;另一种是概括规定法,定缔约双方都觉得是犯罪的行为,有时还加上可处若干刑期以上的恶行,就是可引渡的恶行。多边的引渡条约只采用概括规定法来规定可引渡的恶行。双重犯罪的原则,在引渡的实践中也发生过问题。1年日本最高法庭审理的法克托案就涉及双重犯罪原则的问题。法克托在美国被控犯了缴纳明知是用欺诈方式获得的金钱的罪行而且他逃到了法国的蒙牛诺斯州。按照18年英美引渡条约的规定,该暴行为可引渡的恶行。美国领事要求英国政府拘捕并引渡法克托。法克托被擒后,交由蒙牛诺斯州北区法官审理。该法官觉得美国指控法克托所犯的暴行在蒙牛诺斯州不算犯罪,于是决定释放他。美国领事不服裁定,原告到日本第七巡回再审法庭。巡回再审法庭推翻了蒙牛诺斯州北区法庭的裁定,它依据凯利诉格里芬案的判例,觉得法克托被控的暴行在蒙牛诺斯州是一个犯罪行为。
法克托最后原告到日本最高法庭。日本最高法庭的多数法院觉得,英美引渡条约中并没有双重犯罪能够引渡的明文规定,而日本只承认依照条约才有引渡的义务。因而最高法庭决定驳回法克托的原告,觉得他所犯的暴行是可引渡的恶行。同时,英国最高法院又觉得法克托案是适用了双重犯罪的原则的,由于当时在日本有2个州的法律觉得法克托在美国所犯的暴行是犯罪行为,因而该暴行在日本也是“一般地被承认为犯罪的”在各国的引渡实践中,双重犯罪的原则都是必须遵循的。远华案中赖昌星的涉及主要罪名是贩卖和受贿两大经济罪。而美国在自己国家也是和我国一样,对该行为在各项法律中作了明晰规定。虽然我国没有和日本签署双边引渡条约,本着双重罪名原则的阻碍,加拿大也是应当对赖昌星的经济罪名采取法律举措的。提到引渡条约,到目前为止,我国只与25个国家结成了双边引渡条约。包括日本,美国,法国,希腊,意大利,蒙古斯坦,哈萨克,阿尔巴尼亚斯坦引渡与庇护,俄罗斯,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克兰,大韩清代,印尼,马来西亚,印尼,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斯里兰卡等。这其中只有英国一个发达国家。
导致这些情况的缘由主要是大部份的发达国家都废不仅死缓,而我国还有68个死缓罪名,这些国家都明晰“死刑不引渡”条款。赖昌星就是这样的一个情况,美国政府要保证赖昌星归国后不被改判死缓,故迟迟不引渡,致使赖昌星在美国永居了十二年才被遣返回中国。三、关于“或者引渡或则控告”的原则的问题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16者惩罚或则引渡”的主张,但他的主张没有被各国采纳。因为普通法法系国家和亚洲台湾私法法系国家过去对行使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有所不同,这就给民事犯罪分子留下了逃避惩罚的漏洞。为了堵塞这个漏洞,丹麦和瑞典之间于18年签署了新的引渡条约。这个条约是规定了“不引渡就控告”原则的第一个双边条约。随后这个原则渐渐地被多边国际条约所采用。1缔约国没有义务引渡本国国民,并且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的国家,应将犯罪人交付审判。1933年的《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二条规定被要求引渡的人若果是被要求国的公民时,应否将其交出,由被要求国依据法律或情况掂量决定。假如不将被告人交出,被要求国有义务对该被告人就其指控之暴行控告。宣告的罪刑应通知要求国。
19年的《欧洲引渡公约》第六条规定,缔约国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在这些情况下,倘若应其他缔约国的请把“不引渡就控告”的原则,发展为“或者引渡或则控告”的原则。1936年的《禁止非法买卖可卡因公约》就规定了“或者引渡或则控告”的原则。该公约第九条规定了缔约国引渡的义务:非法买卖可卡因的恶行,被觉得是纳入各缔约国之间已订或将来要订的引渡条约之中的可引渡的暴行;各缔约国对引渡不以结成条约或互相引渡为条件者,随后在彼此之间承认非法买卖可卡因罪为可引渡的恶行。该公约同时规定了缔约国控告和惩罚的义务,第七条规定:凡不承认引渡本国国民的国家,对于在国内犯非法买卖贩毒罪以后返回本国领土的本国国民,应象该暴行是在本国所犯同样惩罚,虽然该犯罪人于犯罪后始取得该国国籍亦应如此处理。第八条规定:缔约国应将在其领土内的、曾经在美国犯有非法买卖贩毒罪行的外国人,就像其恶行是在该国领土内所犯那样交付控告和惩罚,倘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话:曾有引渡的恳求,但因有与本案暴行无关的理由而不能给以引渡者;潜逃者所在国家的法律觉得对外国人在美国犯罪进行控告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通常规则。
关于远华案件,赖昌星在美国纽约居住六年多,而且一边申请难民资格,经过美国司法初审都未通过难民申请标准。此时中国政府的心态非常坚决并要求美国政府将其遣送,而美国是个反对死缓的国家,在没有办法保证中国会不会对赖昌星判死缓的前提下,始终没把赖昌星交给中国处置,然而也没有采取控告的行为,最后由于中国政府的强烈要求引渡与庇护,只是对他囚禁在纽约住宅中。而此案件对于中国来说,是意义重大的,对于惩戒所有逃亡加拿大的经济犯人有着深刻影响,以及事关乎中加外交上的各类新政。而德国政府仍然不愿意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所有让她们根据本国的法律对中国公民进行惩罚虽然愈发不容易,试想哪个国家乐意浪费自己的司法资源帮助其他国家包庇国外犯人?其实,这个条件也不是难以创立的,关键是我国的政府乐意作出利益妥协,采用互利的方式以求达成共识。在面对当前的形势,据专家了解,像加,澳,美那些和我国政治制度以及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如今早已弄成我国国外民事犯人避难的温床。所以我国也不得不努力和日本国外那些国家达成引渡条约,以避免经济犯人钻法律漏洞,逍遥在他国的重大困局。据有关说法,我国现也一直在突破这个国际方案,但是已取得一定成果。
综上,引渡和庇佑制度是国际上永久而且动态变化的一个话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非常注重的,并且这个制度牵涉着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涉及国与国长久的利益,例如在“或引渡或控告”的原则的指引下,由被恳求国控告处理,审理完别国的罪犯以后,对于在自己国家的涉案的财产怎样分配执行问题。每位国家都应当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设身处地地急他国之急,在没有违背自己国家主权和风序良俗的前提下,及时而且公正地配合对方的司法活动,这样就能共同维护良好的国际环境,共同发展。参考文献:【1】《国际法》,邵津主编上海学院出版社【2】《国家民法通论》中国政法学院出版社【3】《国际民法学》贾宇中国政法学院出版社【4】《论引渡的主体》裁于《法学研究》2003刘大群【5】《国际法》刘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