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按老方法估算养老金基本薪资如何算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刚刚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寿险体制变革施行方法的通告》(鲁人社发〔2015〕46号),逐步明晰了变革相关配套新政,标识着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寿险体制变革即将步入实质性启动阶段,详细交费方法为单位缴交比列20%,个人比列为8%,该方法自2015年10日起实施,我市正按照省有关规定制订本市施行方法。我省规定,这次变革主要针对根据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就事业单位来说,一是凡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慈善服务的事业单位(含慈善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出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寿险体制变革;二是界定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转制仍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出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寿险,待其转企转制到位后,自转企转制基准日起,再按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养老寿险范围;三是对现在仍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已出席当地企业员工基本养老寿险的仍继续出席;未能出席的,暂出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寿险,待其分类类别确定并变革到位后,再划入相应的养老寿险机制。
针对编制外人员,我省规定,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出席企业员工基本养老寿险。同时,变革前(2015年10近日,下同)已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寿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早已退职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职的,应进一步划转至企业员工基本养老寿险继续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列入此次变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领取,也可以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代发。我省规定,在交费新政上,事业单位参照企业员工基本养老寿险机制,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形式,基本养老寿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详细规定是:单位按出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寿险工作人员的个人交费薪资之和作为交费基数,按20%的比列交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薪水和津贴补助项目之和作为交费基数,按8%的比列交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按规定付息,余额可以依法承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交费薪水和企业一样,推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新政:少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员工平均薪资3倍的部份,不记入个人交费薪资基数;高于60%的,按60%估算交费基数。记者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交费基数是与企业略有区别的,主要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薪水支出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列入退职费计发基数的部份,比如一些奖励性补助、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薪水,这种部份还要在估算交费薪资基数中给予交纳。
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模式,辅以退职时薪水打折的方法。诸如,相似职务职级的退职人员,35年教龄和40年教龄均根据90%比列计发退职待遇,这些计发方法不能完全展现工作期限变化。变革后,我省规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份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交费薪水的平均值为基数,交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展现了“长缴多得”,交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以个人帐户存储额减去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帐户存储额包含历年个人交费的本息与本息。个人帐户养老金主要展现了“多缴多得”,交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方法基本相似,还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职年纪,并已申领退职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出席养老寿险并履行了养老寿险交费义务;三是交费期限(含视同交费期限)起码满15我省还规定,变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薪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兼具各种人员的养老寿险待遇正常调整模式。10年时间保障“中人”平稳过渡为保证变革的平缓过渡,防止变革前后退职人员待遇的急剧波动,我省此次变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推行“老人老方法、新人新方法、中人逐渐过渡方法”。
变革前早已退职的“老人”,继续依照原待遇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将来的待遇调整新政;变革后出席工作的“新人”,离休时按此次变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方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变革前出席工作、改革后离休的“中人”,变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期限认定为“视同交费期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同时,再根据视同交费期限粗细等诱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缓过渡,自变革之日起成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推行新老方法对比,新方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高于老方法的,按老方法补足;新方法估算待遇低于老方法的,高出部份,分年度按比列给予封顶限制,第一年(2015年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领取超过部份的10%,第二年(20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领取20%,依这种推,到过渡期终年(2024日至202430日)退职的人员领取超过部份的100%。过渡期结束后离休的人员执行新方法。诸如,若按老方法计发4000元,按新方法计发3900元,老方法多于新方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方法计发3900元,按新方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职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离休的按3920计发,以这种推,到第三年退职的按4000元计发。
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寿险启动推行其间,达到退职年纪的人员,可先按老方法计发相应的退职费待遇,待后续新政逐步明晰后,再从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此次变革中,国家明晰规定,各地现行举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寿险统筹,要与新体制推行并轨。所以,我省规定变革后符合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寿险条件的工作人员,变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期限作为视同交费期限,离休时依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变革前个人交费利息,已退职的人员,原则上一次性退还;未退职的人员,可待退职之月一次性领取,也可划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帐户,在离休时一次性领取本人。须要指出的一点是,对于个人交费已列入退职金领取的人员,个人交费不再退还。另外,此次变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寿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晰:参保人员在同威震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市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寿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寿险关系时,个人帐户存储额陪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份基金。对于交费期限的认定问题,我省明晰,变革前曾出席企业员工基本养老寿险、改革后出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寿险的工作人员,其出席企业员工基本养老寿险的实际交费期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交费期限,并与出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寿险的实际交费期限合并估算。
其他情形视同交费我省这次还颁布了关于调整部份工作人员退职时加发退职费的新政。根据变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荣获劳动模范等荣誉头衔的人员退职时,基本退职费计发比列可以减少5%~15%。此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变革后荣获省处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中级学者等荣誉头衔的工作人员,在职时予以一次性奖励,离休时不再增加基本退职费计发比列,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寿险基金中列支。对于变革前已荣获这种荣誉头衔的工作人员,本人离休时予以一次性退职补助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加发退职费状况的其别人员,根据上述方法处理。“其别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家长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职补助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县(区市)按照平衡衔接原则给予确定。经认真研究推算,我省确定:一次性退职补助标准=本人离休时的月基本薪资增加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现在我市正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定本市详细施行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测等作出统筹安排,同时拟定工作方案,明晰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待我市详细施行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将于2015年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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